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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高法:從重判處重大食品安全案
閱讀:771 發布時間:2011-6-2日前,zui高人民*就食品安全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對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對于包庇、縱容犯罪分子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將依法從重處罰。
一,解讀從重處罰
*剝奪犯罪分子再犯機會
zui高人民*副院長熊選國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專訪時表示,*會進一步對量刑進行規范,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
“不斷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資本。”熊選國表示。
二, 解讀監管瀆職
食品監管瀆職罪可判10年
熊選國認為,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行為,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熊選國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體現了立法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但這并不意味著之前對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之前,對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依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八)將食品監管方面的瀆職犯罪單列出來,并規定了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將zui高法定刑從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