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壓力
噴霧干燥機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
乳制品及其它粉狀食品,制藥、化工等行業對濃縮乳及其它特性與之類似的液體物料的壓力噴霧干燥機。本標準不包括霧化用的高壓泵。
2 引用標準
GB 3768 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 簡易法
GB 3095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2073 乳品設備安全衛生
ZBY 99020 乳品機械型號編制方法
JB 2759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B 2880 鋼制焊接常壓容器技術條件
QB 842 輕式機械衡器通用技術條件
3 產品分類
3.1 按料霧與熱空氣流動方向分
a. 順流;
b. 逆流;
c. 混合流。
3.2 按結構型式分
a. 立式 立體為塔式;
b. 臥式 立體為箱式。
3.3 按微粉回收方式分
a. 袋濾器撲集;
b. 旋風分離器撲集;
c. 濕式氣體洗滌器撲集;
d. 旋風分離器與袋濾器串聯撲集;
e. 旋風分離器與濕式氣體洗滌器串聯撲集。
3.4 按噴咀數量分
a. 單噴咀;
b. 多噴咀。
3.5 按干燥介質加熱的方式分
a. 蒸汽間接加熱;
b. 電加熱;
c. 燃氣加熱;
d. 燃油加熱;
e. 載熱介質加熱;
f. 雙級或多級復合加熱。
3.6 基本參數系列
3.6.1 以蒸發量為主參數。水分蒸發量低于50n kg/h的壓力噴霧干燥機主要用于實驗室或生產實驗,允許單獨采用電加熱方法加熱干燥介質。其公稱參數系列見表1,工業用
干燥機系列見表2。
表1 kg水/ h
表2 kg水/ h
工業生產用壓力噴霧干燥機公稱蒸發量 |
63 | 70 | 80 | 100 | 125 | 150 | 160 | 200 | 250 |
315 | 375 | 400 | 500 | 630 | (700) | 750 | 800 | 1000 |
1250 | 1600 | 2000 | 2500 | 3150 | 4000 | 5000 | | |
3.6.2 熱效率
3.6.2.1 用于干燥乳制品及其它熱敏性食品物料時總熱利用率不能低于45%。
3.6.2.2 用于干燥乳制品及其它熱敏性食品物料帶余熱回收裝置的噴霧干燥機總熱利用率應提高10%以上。
3.6.3 蒸汽耗量
采用蒸汽加熱生產乳制品的噴霧干燥機每蒸發1kg水分耗汽量如表3。
表3 kg汽/kg水
使用蒸汽壓力 | 耗汽量 |
0.5MPa | < 3 |
0.7MPa | < 2.5 |
0.9MPa | — |
3.6.4 粉塵排放量
3.6.4.1 排入大氣的無毒粉塵量不允許超過0.3g/Nm3(Nm3即是當量立方米)。
3.6.4.2 當每小時氣體排放量超過5000Nm3時,其排放粉量應為1.5×X0.8g以下(式中X為每小時氣體排放量)。
3.6.5 環境溫度與濕度
3.6.5.1 噴霧干燥機的性能以標準大氣壓、環境溫度20℃、相對濕度70%作為設計依據。
3.6.5.2 當使用單位提出當地氣象環境條件時,可按上述條件核算生產力。
3.7 噴霧干燥機的型號說明
按ZBY 99020的規定壓力噴霧干燥機型號為:
例如:水分蒸發量 250kg/h的立式單噴咀壓力噴霧干燥機記為RGYP 04-250
3.8 壓力噴霧干燥機的組成
3.8.1 壓力噴霧干燥機應包括下列基本部件
a. 干燥器主體(含清掃門、燈視孔、清掃裝置等);
b. 空氣過濾器;
c. 空氣加熱器;
d. 熱風分配器;
e. 料液霧化器(壓力噴槍);
f. 撲粉裝置;
g. 進、排風機及風量調節裝置;
h. 儀表控制裝置(應裝有排風、超溫、報警和安全裝置)。
3.8.2 內徑大于3.5m的干燥器應配備便于操作者進入器體內的清掃裝置。
3.8.3 蒸發量超過630kg/h的干燥機應配備機械化或自動化清掃裝置。
3.8.4 用于乳制品的干燥器體應有排風溫度超溫報警裝置。
技術要求
4.1 壓力噴霧干燥機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并符合QB 842的要求。
4.2 外協件、外購件應有供貨單位提供的合格證。否則干燥機制造廠應對其檢驗合格后方準配套出廠。
4.3 噴霧干燥機中與物料接觸的零部件應采用不銹鋼制造,所用不銹鋼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4.4 凡與物料接觸的密封件均應采用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4.5 噴霧干燥機的燈、視孔結構應便于觀察和清除沾粉。
4.6 噴霧干燥機主體及微粉撲集裝置應設置足夠的便于清掃的門或手孔,開關靈活,密封性能良好。不應有不便于清掃的死角。
4.7 噴霧干燥機主體凡與物料接觸的表面焊縫應磨平、拋光。不得有明顯的凹凸不平、燒傷、擦傷、劃痕和裂紋等缺陷。拋光表面紋路應整齊,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3.2μm。
4.8 焊接件應符合JB 2880的規定。所用焊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4.9 分汽缸等屬于壓力容器的部件應按GB 150的規定制造。
4.10 噴霧干燥機主體骨架與外包皮結構應避免形成大面積熱橋,主體外表面溫度不得高于40℃,局部zui高溫度不得大于50℃。
4.11 保溫材料應無毒、無味、干燥并填實,外包皮應保證不外漏保溫材料。
4.12 空氣過濾器的過濾材料不應有異味,易于清洗、更換方便。
4.13 蒸汽加熱器
4.13.1 蒸汽加熱器部件各連接處不應滲漏。
4.13.2 散熱器組每片應能單獨開啟和關閉。
4.13.3 蒸汽加熱器應有良好的保溫層。外包皮局部zui高溫度不超過70℃。
4.14 熱風分配器應制成便于調節并能保證分風均勻。
4.15 壓力霧化裝置
4.15.1 壓力霧化裝置應制成便于更換、易于清洗。與高壓管道連接處不得滲漏。
4.15.2 噴咀形狀和尺寸應能保證霧化均勻,不應有線流現象,液滴直徑符合產品特性要求。
4.16 用于撲粉的織物袋應無毒、無味、透氣性良好,易于抖落沾粉,易于清洗。耐熱能力在120℃以上。
4.17 風機安裝應平穩,帶有防震器,并采用軟接管連接。
4.18 凡與操作人員經常接觸的零部件應光滑。扶梯踏板、平臺臺面材料應防滑,護欄高度不應小于800mm。進入塔內清掃的裝置應防滑和有安全護欄。
4.19 噪聲
4.19.1 整機噪聲應不高于90dB (A),主操作間噪聲不應高于80dB(A)。
4.19.2 風機與主操作間置于一室時,如噪聲水平超過80dB(A)時,應采取隔離防噪措施。
4.20 生產廠應提供噴霧干燥機平立面布置圖、預留孔位置及基礎尺寸、設備重量。
4.21 當用戶遵守本標準和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運輸、貯存和使用條件,產品自出廠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因制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不能正常使用時,制造廠應無償地為用戶修理或更換產品的零件。易損壞或因自然及人為損壞的零部件除外。
5 試驗方法
5.1 水分蒸發量測定即單位時間水分蒸發量,先測出所處理濃奶和所得奶粉的含水量,按下式計算而得。
W = G2×(W1 – W2)/(100 – W2)
式中: W —— 水分蒸發量, kg/h;
G2 —— 干燥后的產品重量,kg/h;
W1 —— 干燥前物料水分含量,%;
W2 —— 干燥后的產品含水量,%。
5.2 蒸汽耗量測定以每蒸發1kg水分消耗的蒸汽公斤數計算。與水分蒸發量試驗同時進行。
a. 在主蒸汽管上安置經檢定的適當量程的蒸汽流量計,測量小時蒸汽耗量。
b. 計量蒸汽冷凝水量,求出單位蒸汽耗量。
5.3 粉塵排放量按GB 3095第三章的規定。
5.4 噪聲按GB 3768規定。
5.5 其它項目采用相應常規方法測量。
5.6 噴霧干燥機在用戶廠安裝完成后,制造廠檢驗部門應進行全面質量驗收并試運轉。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產品在生產廠制造峻工后應按本標準及圖樣逐件檢驗。
6.1.2 產品在使用廠安裝竣工后按本標準及圖樣逐項檢驗合格后簽發合格證書。
6.2 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試制完成或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三年進行一次;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國家重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并按本標準規定的全部內容進行檢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每臺產品必須在適當部位釘上銘牌、銘牌內容包括:
a. 產品名稱及型號;
b. 主要技術規格;
c. 制造廠的名稱;
d. 制造廠的順序編號;
e. 出廠日期。
7.2 產品包裝應符合QB 842.8的規定。
7.3 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 191和JB 2759的要求。
7.4 隨機文件應裝入防潮袋密封,放入包裝箱內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