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牛奶分離機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將牛奶分離為乳脂和脫脂乳的碟片離心式牛奶分離機(以下簡稱分離機)。
2 引用標準
GB 7682 牛奶分離器 型式和基本參數
GB 9239 剛性轉子平衡品質 許用不平衡的確定
JB/T 7767.2 牛奶分離機 試驗方法
3 分離機的型式和基本參數
分離機的型式和基本參數應符合GB 7682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技術要求
4.1.1 分離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凡與牛奶接觸的零部件必須具有無毒、無味、防銹等性能。
4.1.3 分離機不與牛奶直接接觸的非工作外表面(除選用抗腐蝕材料外)應涂漆。漆膜表面應平整、光滑、色澤鮮明。漆層應均勻、牢固。不得有漏涂區、色澤不同、流掛、起泡、起皺等缺陷,并具有一定的防腐能力。
4.1.4 分離機不與牛奶直接接觸的非加工內表面(除選用抗腐蝕材料外)應涂防銹漆。
4.1.5 電線布置應注意絕緣、防水。
4.1.6 分離機座和底板固定應可靠、安全,并保證水平(不包括生產率50,100L/h的手搖型分離機)。
4.1.7 離心排渣分離機分離缽的結構和輸奶槽,應不經拆卸就可進行循環清洗。
4.1.8 離心排渣時不應產生沖擊現象。
4.1.9 生產率大于50 L /h的分離缽零件之間必須有相互定位措施,以保證裝配質量。
4.1.10 傳動機構應安裝在機座內或專門的防護罩內。
4.1.11 自動排渣型分離機應保證在不排渣的工況下分離缽的密封性。
4.2 主要技術性能指標
4.2.1 試驗用鮮牛奶的酸度不高于20°T,含脂率不大于3.5,溫度加熱至40±5℃。分離機在額定轉速時,其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4.3 主要零部件技術要求
4.3.1 分離缽
4.3.1.1 分離缽底座、蓋等重要零件應用鍛打、沖壓或旋壓方法制造。其沖擊韌性不小于40N·m/cm2,且不得有裂紋。
4.3.1.2 分離缽蓋、底座等重要零件當承受120的額定載荷時,不應產生殘余變形。
4.3.1.3 分離缽密封圈應用耐油的食品用橡膠,并具有以下特點:
a. 耐熱不低于80℃,無毒,無異常氣味;
b. 在2的硝酸或氫氧化鈉溶液中加熱至80℃時不分解。
4.3.2 鑄件表面應光潔,不得有裂紋、砂眼、氣孔、未澆滿、粘砂等影響強度或外觀質量的缺陷。
4.3.3 沖壓件不得有裂口、毛刺、銳邊及明顯皺紋等缺陷。
4.4 裝配技術要求
4.4.1 所有零部件必須經檢驗合格,外購件、協作件必須有合格證,并經抽檢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
4.4.2 分離缽每組分離片的間隙應均勻,其邊緣不得有相互接觸現象。上緊分離缽螺母,注水后5 min內不得滲漏。
4.4.3 分離機每組防震彈簧的剛度綜合偏差不大于5。
4.4.4 生產率大于100 L /h的分離機裝配后,分離缽應進行人載動平衡試驗,其平衡精度應不低于GB 9239規定的G6.3級。
4.4.5 分離機的傳動機械應保證分離缽運轉自如,加速平衡。生產率大于2000 L/h時,應有制動機械。
5 試驗方法
本標準各項要求按JB /T 7767.2進行試驗。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每臺分離機須經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1.2 出廠檢驗的項目應包括本標準4.4.1、4.4.2、4.4.4和4.4.5條的內容。
6.1.3 出廠檢驗中的每項都應合格,如有不合格項目允許修復,如仍不合格則不許出廠。
6.2 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常生產時,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c. 正常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 產品停產三年后,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械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的項目應包括本標準4.1~4.4條的內容。
6.2.3 抽樣與組批
生產率為50~200L /h,批量N = 16~25臺;生產率為500L /h及其以上,N = 2~8臺。均采用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其不合格分類見表3,抽樣檢驗方案見表4。當用戶有特殊要求時,抽樣檢驗方案由供需雙方商定。
6.2.4 判定規則
6.2.4.1 當被檢類的不合格項目數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Ac時,該類被判為合格。
6.2.4.2 當被檢類的不合格項目數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數Re時,該類被判為不合格。
6.2.4.3 當被檢的產品在A、B、C三類都被判為合格時,則整批產品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7.1 除分離片、密封件和定位銷外,直徑大于100mm的分離缽的其余零件都應編號。
7.2 用電機傳動的分離機,必須在明顯處標明電機旋轉方向。
7.3 在分離機機座的明顯處固定標牌。標牌應標明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制造廠名稱;
c. 產品型號及商標;
d. 分離缽轉速;
e. 配套動力;
f. 出廠日期或出廠編號。
7.4 分離機為單臺裝箱。裝箱時分離缽必須從主軸上取下來,所有零件均應在包裝箱內固定。
7.5 隨機技術文件必須齊全,并裝在能防潮、防油污的袋內。技術文件包括:
a. 使用說明書;
b. 裝箱單;
c. 產品檢驗合格證。
7.6 隨機附件應齊全。隨機附件應包括:
a. 防震彈簧;
b. 分離缽密封圈;
c. 工具;
d. 備用分離片。
上述附件應進行防腐保護,防腐期不少于1年。
7.7 包裝箱應滿足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7.8 裝箱后的分離機應貯存于干燥、通風的室內。
8 質量保證期
在用戶遵守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使用規定的條件下,產品自發貨之日起18個月內,確因制造質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無償為用戶修理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