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4年第5期)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9類食品649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626批次、不合格23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重金屬污染。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臺州歐尚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桂林周氏順發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土蜂蜜,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長興小陳豬肉鋪銷售的豬腿肉,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湖州南潯華統肉制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追溯核查,該產品系假冒湖州南潯華統肉制品有限公司供應。
(二)溫州溫永商貿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八分公司銷售的綠長豆,倍硫磷、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玉環市楚門鎮中山村(中山菜市場內)羅洪園攤位銷售的豇豆,滅蠅胺、噻蟲胺、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浙江歐捷福貿易有限公司玉環分公司銷售的豇豆,克百威、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德清縣武康鎮立軍水產經營部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衢州市衢江區小玲水產品商行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七)溫州溫永商貿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八)德清武康街道玉麗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九)瑞安市上村菜市場夏羽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衢州市龍游方宏新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嵊州市竹土水產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十二)衢州市龍游楊偉軍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十三)龍游縣王洪磊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十四)浙江福泰隆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芙峰街店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五)溫州市鹿城區歐潤達超市銷售的長豆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六)金華市金東區德勝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倍硫磷、滅蠅胺、噻蟲胺、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七)寧波江北嚴笑笑水產商行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八)浙江福泰隆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江南店銷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九)諸暨市孟谷民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十)杭州賽客餐飲有限公司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德清世紀聯華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南寧頂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高山紅茶茶飲料(山茶花味),茶多酚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重金屬污染
寧波市農得利家庭農場有限公司生產的梅干菜,鉛(以Pb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寧波市農得利家庭農場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131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131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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