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要求,增強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協調性,促進啤酒行業綠色健康發展,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修訂了河南省地方標準《啤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681—2011),形成了《啤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hnhbbzyj@163.com,截止時間2024年4月22日前。
河南省《啤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681—2011)于2011年7月8日發布,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2023年已有12年時間,在此期間,國家《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修改單于2020年12月21日起實施。2021年,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河南省地方標準《啤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681—2011)實施情況評估工作,評估結論認為當前標準不能完全滿足環境管理需要,為規范啤酒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行為,實現與下游
污水處理廠的“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效果,亟需對 DB41/ 681—2011 進行修訂,更好地發揮標準在污染減排、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促進作用。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1/ 681—2011《啤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與DB41/ 681—2011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禁止排放區域的相關內容(見4.1);
——更改了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啤酒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增加了色度控制項目,加嚴了總磷排放限值要求(見表1);
——更改了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監測要求,允許企業與下游污水處理廠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共同約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見表1、4.3、5.4);
——更改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相關內容,加嚴了啤酒企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增加了工坊啤酒廠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見表1);
——刪除了同時生產啤酒和麥芽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換算的相關內容;
——更改了排污口規范化要求的相關內容(見5.1);
——增加了企業排污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見6.3);
——更改了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的相關內容(見5.6、表2)。
本文件規定了啤酒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控以及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啤酒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擴)建啤酒工業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禁止向 GB 3838 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直接排放啤酒工業廢水。
2.經處理后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 1 中直接排放標準的規定。
3.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 1 中間接排放標準的規定,且應符合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水質要求。若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企業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約定排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某項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則以該限值作為間接排放濃度限值,不再執行表 1 中的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公式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水污染物監測監控要求:
1.企業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HJ 1028 的規定,并按照 GB 15562.1 和《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2.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采樣方法等要求,應符合 HJ 91.1、HJ 1028的相關規定,污染物排放濃度以日均值計。
3.企業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要求執行。企業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4.對執行 4.3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
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6.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 2 執行。本文件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實施與監督:
1.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在任何情況下,啤酒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該企業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 4.4 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3.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并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