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政府制定印發的《仁懷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臨時區域(點)內和固定時段從事食品銷售或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辦法》共三十條,內容涵蓋食品攤販規劃管理、備案程序、備案卡管理及監督管理,明確了對食品攤販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依據。
《辦法》要求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后,在劃定臨時區域 (點)和固定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符合要求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明確場地管理者,設置標識牌,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辦法》要求食品攤販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生產經營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食品安全標準,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且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餐飲具,在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配備好“三防”、保潔設施,留存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憑證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不得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不得銷售食品添加劑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依法查處,符合注銷情形的,由備案機關依法注銷備案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仁懷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食品攤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臨時區域(點)內和固定時段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食品攤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符合要求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明確場地管理者,設置標識牌,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
學校、幼兒園周邊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的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劃定;未劃定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百米范圍內禁止食品攤販經營。
第五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后,方可在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攤販的備案工作,并依法發放《仁懷市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附件 1, 以下簡稱備案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六條 發放備案卡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備案卡,但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八條 食品攤販應先行取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配、指定或者同意的經營地點、攤位后,再進行備案。
第九條 食品攤販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仁懷市食品攤販備案表(附件 2);
(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健康證明。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經營地點、攤位的食品攤販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發放備案卡并制作備案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經營時段等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備案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變更備案。變更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第十三條 備案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延續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自延續之日起一年。
第十四條 備案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辦的備案卡的內容與原備案卡一致。
第十五條 食品攤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食品經營活動起十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關應當注銷備案卡:
(一)備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備案卡的;
(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備案卡的;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備案卡的;
(四)食品攤販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經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注銷備案的情形。
第四章 備案卡管理
第十七條 備案卡應當載明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經營地址、攤位編號、經營時段、有效期、備案機關名稱等信息。
經營項目包含銷售食品、制售食品兩種。
備案卡有效期為五年,自發證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關應填寫全稱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備案卡應當統一編號。編號規則為:縣(市、區)+鄉鎮(街道)+食攤備案+〔備案年份〕+四位流水號。
第十九條 備案機關應在發放備案卡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便民服務場所公示。
第二十條 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備案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關在發放備案卡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 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劃定區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以及超出固定時段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場地管理者應當制定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記錄入場食品攤販身份信息、住址及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
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食品安全標準;
(四)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餐飲具;
(六)在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七)配備防蠅、防鼠、防塵、保潔設施。
食品攤販應當留存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憑證,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鼓勵食品攤販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從業人員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佩戴口罩。
第二十五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生食水產品、裱花類糕點、自制泡酒、生鮮乳;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銷售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依法查處,符合注銷情形的,由備案機關依法注銷備案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集中交易的市場開辦者(含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農貿市場)、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負責本區域內食品攤販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備案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備案卡由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 食品攤販經營主自愿申辦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按規定予以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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