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畜禽養殖戶、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場、肉類產品生產經營者:
依據國務院食安辦、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和重慶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重慶市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食藥安辦〔2024〕12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區肉類產品生產經營行為,確保全區肉類產品市場的穩定、有序,特提醒告誡如下:
一、養殖場(戶)嚴禁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嚴禁不按規定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嚴禁未經檢疫銷售畜禽;嚴禁銷售、隨意棄置病死畜禽。
二、屠宰廠(場)嚴格落實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和肉品品質檢驗。嚴禁“只收費不檢驗”;嚴禁出廠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動物產品;嚴禁不按照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嚴禁收購、 經營病死或染疫畜禽;嚴禁注水、注藥或者注入其他物質違法行為等。
三、無害化處理場要按規定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按規定查驗國產畜禽產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查驗進口肉類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嚴禁使用或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嚴禁以其他畜禽產品生產經營假冒牛、羊、驢肉制品等。
五、從事畜禽產品銷售、肉及肉制品生產加工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者使用的畜禽產品,應當是畜禽定點屠宰場(廠)屠宰并經檢驗檢疫和肉品品質合格的畜禽產品,從事畜禽產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疫合格證。
六、需冷藏銷售的肉及肉制品,預制調理肉制品(含速凍類預制調理肉制品),應在0-4C°的
冷藏柜內銷售,需冷凍銷售的肉制品應在-18C°及以下溫度的冷凍柜銷售;經營者應嚴格索證索票,查驗并核對肉及肉制品保質期和衛生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如有異味、有酸敗味、色澤不正常、有黏液、有霉點和其他異常的,應立即停止銷售。
以上告誡書請全區畜禽養殖戶、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場、肉類產品生產經營者嚴格遵照執行,共同維護肉類產品市場的食品安全。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接到群眾舉報,一經查實將依法嚴厲查處,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在此,呼吁廣大人民群眾發現肉類產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投訴舉報電話,我們將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嚴格保密,依法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江津區公安局投訴舉報電話:110
江津區農業農村委投訴舉報電話:023-47521247
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電話:12315
江津區公安局
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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