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農業和食品安全部關于尼日利亞花生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尼日利亞花生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農業和食品安全部關于尼日利亞花生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諒解備忘錄》。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產自尼日利亞境內脫殼花生籽實,輸往中國用于加工,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地
尼日利亞全境。
四、企業注冊
輸華花生出口商、倉儲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注冊登記,確保其符合中國檢驗檢疫要求。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農業和食品安全部(以下稱尼方)應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倉儲企業名單。中方檢查或審查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將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相關企業名單。
五、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脫殼花生不得攜帶以下檢疫性有害生物:
1.四紋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高粱癭蚊Contarinia sorghicola
5.豇豆輕斑駁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6.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尼方應監督擬向中國輸出花生的企業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體系。
2.尼方應按照相關國際標準開展監測調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發生。在每個收獲季節,向中方提供近一年產區豇豆輕斑駁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等病毒病害的監測報告,包括監測方法及結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3.尼方應監督輸華花生企業,確保其在花生收儲和運輸過程中或裝運前,已采取篩選等清雜措施,使其符合中國《花生》(GB 1353)國家標準要求,不得攜帶植物殘體、雜質和危險性有毒有害雜草種子。
(二)包裝、運輸要求。
輸華花生必須進行包裝,以避免在運輸過程中撒漏。脫殼花生的包裝必須是干凈的、未使用過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每個花生的包裝上應至少有一個標簽,寫明企業名稱、注冊號碼,并用中文和英文注明“從尼日利亞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脫殼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NIGERIA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運輸的集裝箱須進行清潔。
(三)產品要求。
輸華花生應符合中國進口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不帶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別是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帶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谷物及外來雜質。尼日利亞花生還應符合人類食用(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安全衛生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尼方應對花生實施檢驗檢疫,確保每批脫殼花生都經過黃曲霉毒素限量檢測,以確保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761)。如果發現活的有害生物,貨物應在出口前經過熏蒸處理。
對符合要求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MOU of peanut from Nigeria to China, 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尼日利亞花生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諒解備忘錄的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進境檢驗檢疫
輸華脫殼花生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核查隨附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進境花生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2.輸華花生應在中國海關指定監管場地實施檢驗檢疫。
(三)不合格處理。
1.無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的企業,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未經批準的轉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如黃曲霉毒素等安全衛生項目超過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如截獲本公告所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相關貨物經有效的檢疫處理合格后,準予進境。如無法實施檢疫處理的,則采取退回或銷毀措施。
6.如截獲其他有害生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應及時向尼方通報,并根據違規情況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注冊企業出口,甚至暫停尼日利亞花生輸華等措施,直到尼方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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